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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8788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7-19 15:58: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8年07月19日 15:58:18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虚开虚抵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起,我省在部分行业试行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降低征纳双方涉税风险,省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二、试点行业的确定

按照风险集中、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省局自2017年起对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货物的企业进行调研、座谈和数据采集,在此基础上,经省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议通过、会商贵州省财政厅,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决定将我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黄粑、饵块粑、缫丝、中成药、辣椒制品等产品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

三、核定方法的确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的核定方法和顺序,按照以下情况确定试点行业的核定方法:

(一)生产工艺简单、投入产出受其他因素影响较小、量化计算较为准确的中药饮片加工、黄粑加工、饵块粑加工、缫丝加工等行业采取投入产出法核定。

(二)对生产工艺复杂、投入产出较难量化或差异较大、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中成药制造、辣椒制品制造以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等行业采取成本法核定。其中,以蒸馏提纯等工艺流程将艾叶生产加工成艾粉或艾片后销售给其他企业进行后续生产、以低温冻干等工艺流程将天麻生产加工成天麻冻干粉等适用成本法。

(三)对兼营既适用投入产出法又适用成本法的产品的,纳税人可选择统一采用成本法或分别核算,同时为确保核算方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纳税人一经选择确定核定方法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

四、扣除标准的确定

公告公布了适用投入产出法的行业的扣除标准,扣除标准是以纳税人签字盖章报送税务机关的投入产出有关数据为基础,并剔除异常数据后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所得。该标准即为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中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纳入试点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

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分期转出,纳税人要求分期转出的,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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