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结合贵阳市实际,对全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 |
应税所得率 (%) |
(一)农、林、牧、渔业 |
3 |
(二)制造业 |
5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四)交通运输业 |
7 |
(五)建筑业 |
8 |
(六)饮食业 |
8 |
(七)娱乐业 |
15 |
(八)其他行业 |
|
1.煤炭开采业 |
15 |
2.黄金开采业 |
20 |
3.房地产业 |
15 |
4.其他 |
10 |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本公告执行。《贵阳市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筑国税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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