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公告〔2020〕3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二、废止《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毕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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