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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12月05日 15:17:1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铜税一稽公告〔20241


松桃辰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松桃辰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628MADJGCCJX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邹坤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一稽罚〔2024〕9 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共向7名自然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7份,发票金额324,356.43元,税额3,243.57元,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没收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所得7,000.00元,并处以8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7,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松桃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通知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329号)领取。

联系人:

姓名:肖明军、执法证件号码:黔税稽5206197004

姓名:鲁芳应、执法证件号码:黔税稽5206197006

联系电话:0856-3901020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一稽罚〔2024〕9 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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