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遵税三稽公告〔20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遵税三稽罚〔2025〕8号
贵州亚欧远通贸易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27MAAL32W184)
经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嘉和茗城3-1-4)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通过与上游企业贵州聚某轩万某缘茶叶有限公司签订假购销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将实际销售的低值茶叶虚高为高价值的茶叶,让贵州聚某轩万某缘茶叶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金额6,649,911.47元,税额864,488.53元(其中19份发票已用于出口骗税,金额1,605,663.70元,税额208,736.30元)并办理出口退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开发票情形,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任某贤询问笔录;
2.万某缘茶业明细账;
3.毛某芬、朱某红、任某皎等人询问笔录;
4.资金回流统计表及你公司、万某缘茶业、凤冈县崇某茶业专业合作社、毛某芬、朱某红、任某皎等人的银行流水;
5.你公司收汇账户银行流水;
6.冉某霞、甘某彤询问笔录;
7.你公司账簿资料。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通过与上游企业贵州聚某轩万某缘茶叶有限公司签订假购销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将实际销售的低值茶叶虚高为高价值的茶叶,让贵州聚某轩万某缘茶叶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出口退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开发票情形,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一倍的罚款,即处以208,736.3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8,736.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凤冈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