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遵税三稽公告〔202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遵税三稽处〔2025〕6号
贵州亚欧远通贸易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27MAAL32W184)
经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嘉和茗城3-1-4)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通过与上游企业贵州聚某轩万某缘茶叶有限公司签订假购销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将实际销售的低值茶叶虚高为高价值的茶叶,让贵州聚某轩万某缘茶叶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骗税,金额1,605,663.70元,税额208,736.30元,并办理出口退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情形,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208,736.3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凤冈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