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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5年04月29日 16:58:3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遵税三稽处〔2025〕9号

贵州众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28MADC0GXB55)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起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大山村新桥组8号)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处于失踪走逃状态,查询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信息、审阅管理局提供的征管资料以及到银行调查取证,你单位代理记账公司湄潭云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微信截图,查实你单位不存在任何经营业务,在失踪走逃前于2024年3月1日至3月2日向淄博永祥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玉田县中际运输有限公司、山东茂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京锐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市驰鑫运输有限公司、连云港明江晟和物流有限公司、金溪县金骏物流有限公司、盛洋、葛永灵7家公司及2个自然人开具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5200212130,发票号码:00507051-00507075,发票金额881188.18元,税额8811.82元,价税合计890000.00元。

你单位无任何经营业务对外开具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实施的虚开发票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决定上有争议,可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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