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铜税一稽强催〔2025〕1号
松桃辰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628MADJGCCJX4):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铜税一稽罚〔2024〕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铜税一稽罚〔2024〕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缴纳你(单位)违法所得7000.00元;缴纳你单位罚款80,000.00元,超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鲁芳应
联系电话:08563901017
地址:铜仁市东太大道32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罗皓文,鲁芳应(黔税稽:5206240001,黔税稽:5206197006)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