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黔西南州隆浩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0MA6HPKG81B):
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我局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黔西南税一稽罚告〔202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纸质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贵州省兴义市云南路26号)领取。
联系人:何昀航(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220010)、黎力菁(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220007)
联系电话:0859–381133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黔西南税一稽罚告〔2025〕2号
黔西南州隆浩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22300MA6HPKG81B)
对你(单位)(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木贾物流园国际商贸城项目一期30栋2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4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 主要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核实,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6月18日、7月18日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5份。于2019年6月13日、6月28日共向贵州某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50份,发票代码052001800104,发票号码41382219~41382243、54775852~54775876,票面金额合计5,041,000.00元(2019年7月18日领取的25份未开具)。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设立信息虚假,无真实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开展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属“空壳企业”,你公司与“下游企业”贵州某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证据指向:1.设立登记资料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陈某云身份证、财务聂某涛身份证复印件;3.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记录;4.你公司开具发票清册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5.实地核查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对现场进行走访并获取业主兴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6.兴义市税务局乌沙税务分局提供的实地调查核实资料及征管资料复印件;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约谈笔录、《情况说明》财务负责人约谈笔录、《情况说明》以及职工邹某灵约谈笔录、受票企业贵州某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二)拟将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拟处30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3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