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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02 18:01:58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833341
  •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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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确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公告》,依法调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并对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1.适用对象

对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可以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法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3.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4.结合目前贵州省经济发展状况,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应税所得率由10%调整为5%,建筑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应税所得率由10%调整为7%。

(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此前已缴纳税款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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