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起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仍按现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变更等,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应缴纳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从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征收,保持缴费人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具体征收地点及方式、办事流程、服务指南等由税务等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仍由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国家有新的意见出台,再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经省税务局、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协商一致,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制定该公告。
二、关于税务机关接收征收险种范围和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仍按现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变更等,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应缴纳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四、关于城乡居民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征收,保持缴费人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五、关于企业职工缴费方式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仍由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国家有新的意见出台,再行调整。
六、关于缴费渠道
提供多元化缴费渠道。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七、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