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提复字〔2019〕16号
省科技厅:
谢晓东委员提出的《启动和完善独角兽企业“十年百企千亿”的培育行动》提案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培育独角兽企业,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贵州省税务局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着手,积极服务全省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
一、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下功夫。强化宣传辅导、简化报审流程,推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四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五是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六是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七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在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上下功夫。一是推动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简化办税流程、精简资料报送、提高办税效率,切实解决纳税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企业轻装上阵。二是实施针对性辅导。结合我省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种子”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可能成为“独角兽”的企业)、瞪羚企业(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不同发展梯度企业,加强调查研究,实施针对性政策辅导,在企业上市、资本重组、“走出去”等关键环节给予支持,帮助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三是推行个性化服务。用好税收大数据,与科技、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合作,运用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税务信用云”等载体,联合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资本向诚信企业、高科技企业汇聚,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