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申请,我局决定对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不服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黔西南税一稽处〔2024〕1号)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一案公开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609453874)及其委托代理人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听证会主持人: 严智广
听 证 员: 陈朝宇
听 证 员: 何 丹
记 录 员: 匡 佳
案由: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听证
听证时间:2024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
听证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通宝路2号金融城一期商务区3号楼,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四楼407会议室
联系电话:0851-86906067
友情提醒:关注税务执法理念和执法程序的社会各界朋友(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6月5日16时前到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320室报名申请参加旁听。因受场地限制,我局将根据申请先后顺序确定旁听人员(30名以内)。旁听人员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遵守会场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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