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9号公告),将原国税下发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07〕57号)、原地税下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65号)全文废止。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44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结合我省的实际,修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定额核定的程序及方法、申报征收管理等事项。
二、《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定额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定期定额征收概念、适用纳税人、定额核定方法及程序、申报征收管理等事项,并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典型调查比例
1.同一行业、区域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2.税务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按5%计算的典型调查户数不足10户的,应选择不低于10户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
3.税务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内的定期定额户数不足10户的,应全部进行调查。
(二)明确我省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明确我省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明确我省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执行时间
按《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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