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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10月16日 14:51:57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为持续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规定,制定了《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回应纳税人关切,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以下简称“双定户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涉税费遵从行为实施信用管理的过程,包括税费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定级、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且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

第四条    双定户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所辖地区双定户税收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双定户税收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 税费信用信息包括:双定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信息、办理纳税申报、领用发票、缴纳税费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服务过程中依法记录的其他税费遵从信息和违法违章信息。

第八条    税费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双定户税收信用指标包括反映其税费遵从能力和税费遵从结果的指标。

双定户税收信用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以积分方式对双定户税费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信用状况以信用积分的方式体现,信用积分按信用指标计分标准采取加分和减分方式累积。

双定户信用积分采用千分制,按照双定户税收信用指标对采集的税费信用信息量化计分,生成信用分值,按季更新。

第十一条    双定户税收信用级别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GA、GB、GM、GC、GD级。

(一)GA级为税收信用积分900分以上的;

(二)GB级为税收信用积分700分以上不满900分的;

(三)GM级为税收信用积分500分以上不满700分的;

(四)GC级为税收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500分的;

(五)GD级为税收信用积分不满300分的。

第十二条    双定户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税收信用积分: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双定户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税收信用积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双定户税收信用级别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发布:

(一)双定户信用积分更新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税收信用级别为GA级的双定户名单;

(二)根据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向相关部门推送双定户税收信用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    双定户、经双定户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信用级别;双定户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信用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税收信用级别的双定户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税收信用级别为GA级的双定户,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名单;

(二)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事宜;

(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等服务;

(四)税务机关将税收信用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税收信用级别为GD级的双定户,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职权核定定额;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对该业主在贵州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其他双定户同步实施本条(一)到(三)项惩戒措施;

(五)将税收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八条    双定户对其税收信用积分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双定户发生影响税收信用积分的涉税行为后,可通过事后主动履约、志愿服务、协税护税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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