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专栏 » 热点解读

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04月19日 11:03:22 浏览量:2104次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中第四条中表明相关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此种情况如何叠加享受?

答: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0,不存在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其他政策优惠后,还有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享受优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小型微利企业要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下一篇: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优惠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