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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2023年06月26日 14:19:27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七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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