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开具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完成社保费缴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1.申请人是单位的,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个人的,缴费个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
1 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
1 份 |
查验后退回 | |||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1 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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