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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社会保险费证明

2022年06月09日 16:15:17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事项名称】

开具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完成社保费缴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1.申请人是单位的,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个人的,缴费个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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