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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05月08日 10:37:44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业务描述及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报送资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doc(书面申请)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

3)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应同时提交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已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

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同时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复议机关

【受理部门】

复议机关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结果】

将《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或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

【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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