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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2019年05月08日 10:43:59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业务描述及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报送资料】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doc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办税服务厅(场所)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结果】

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组织实施听证。或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一第三至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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