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改)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1.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27号”)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
1 份 |
|
2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
3 |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1 份 |
|
4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 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1 份 |
|
5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份 |
|
6 |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
1 份 |
2.享受财税〔2012〕27号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
2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 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1 份 |
|
3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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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份 |
|
5 |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3.享受财税〔2012〕27号政策规定的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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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 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
1 份 |
|
3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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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 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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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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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4.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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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1 份 |
3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
1 份 |
|
4 |
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 8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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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1 份 |
|
6 |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份 |
|
7 |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材料 |
1 份 |
5.享受 45号公告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
1 份 |
|
2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1 份 |
|
3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
1 份 |
|
4 |
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 5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 |
1 份 |
|
5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装备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1 份 |
|
6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份 |
|
7 |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
1 份 |
6. 享受 45 号公告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
1 份 |
|
2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1 份 |
3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
1 份 |
|
4 |
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 5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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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营 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1 份 |
|
6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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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
1 份 |
7.享受 45号公告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
1 份 |
|
2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1 份 |
|
3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
1 份 |
|
4 |
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 5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 |
1 份 |
|
5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 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1 份 |
|
6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份 |
|
7 |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
1 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4. 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 1月 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8)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020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1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6.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20年 1月 1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20年 1月 1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其他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 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在 2020年 1月 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 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在 2020年 1月 1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在 2020年 1月 1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 其他注意事项:
(1) 符合原有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同时符合 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2) 符合原有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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