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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023年06月21日 15:17: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 份


2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1 份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

内补正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1 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可通过“贵州税务”APP“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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