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2 份 |
||
2 |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
1 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 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9.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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