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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022年06月09日 11:26:33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 份


2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1 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 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9.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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