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1.城乡居民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办理补缴业务的,已在社保部门申请核定应补缴养老保险金额,并经社保部门将核定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
2.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
2份 |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贵州税务”APP、微信、云闪付和支付宝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详见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6号通告)附件1。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城乡居民按照贵州省设定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