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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2022年06月09日 17:33: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20146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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