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指南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022年06月09日 15:40: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 附表》

2份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4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0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为简化办税手续,纳税人也可选择于每年的4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至10月的,应当在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内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1月至12月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12—034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 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