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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2022年06月09日 17:09: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事项名称】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进行关联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 填报国别报告:

(1)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

(2)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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