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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83993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7-31 15:19:5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2026年07月31日 15:19:52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一)国家层面政策体系迭代更新。202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公布,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全面整合优化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规则,明确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等政策文件,形成了全国统一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规范。

(二)省级文件制定依据已失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3号),其制定的直接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等文件。随着文件制定依据被新办法废止,两份省级文件的政策基础已不存在。

(三)政策内容与新规定存在冲突。在管理权限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明确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办法无类似授权性条款,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作为省级实施办法已无制定依据;在适用范围方面,新办法明确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自愿参评范围,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针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单独制定管理规则,与全国统一标准不一致。

(四)推进政策统一规范的现实需要。为确保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避免出现适用冲突、管理标准不一等问题,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亟需公布失效废止的省级文件,全面衔接落实新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公告》出台前后,如何适用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的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新办法施行后,贵州省辖区内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均统一按照新办法执行。

本《公告》出台前已作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继续有效。


相关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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