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9796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3 11:28: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
一、公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无法采用实际监测且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纳税人),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为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修订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且不能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
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部分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其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施工排放扬尘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
本公告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例1:某医院,床位280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求当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根据其污染当量值为0.14床,计算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280÷0.14=20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2000×2.8元=5600元。
例2:某饭店经营面积为400平方米,无法准确计算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求当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餐饮业营业面积为300-500(含500)平方米的,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为430当量数/月。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430×2.8=1204元。
例3:某建筑施工工地,某月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经确认,道路硬化措施达标、按规定设立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采取覆盖措施、易扬尘物料未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运输车辆采用机械冲洗装置进行冲洗。求当月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本公告《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规定的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由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施工扬尘产生系数为1.01千克/平方米·月;
道路硬化措施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071千克/平方米·月;
边界围挡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047千克/平方米·月;
裸露地面(含土方)采取覆盖措施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047千克/平方米·月;
易扬尘物料未覆盖,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
定期喷洒抑制剂达标,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03千克/平方米·月;
运输车辆采用机械冲洗装置进行冲洗,施工扬尘削减系数为0.31千克/平方米·月。
施工扬尘排放量=(1.01-0.071-0.047-0.047-0.03-0.31)千克/平方米·月×10000平方米·月=0.505×10000千克=5050千克
应纳税额=施工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5050÷4×2.4元=3030元
(三)关于核定程序
核定程序包括首次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和调整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首次申请核定时,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核实情况,确定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核定结果,并进行公示。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办法纳税人所填写的《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所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四)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标准
根据《环保税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本办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黔环通﹝2017﹞189号)的规定执行。即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10000羽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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