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67774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2-12 19:05: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
一、制定背景
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行示范,地方党政机关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按照《指导意见》部署和要求,2015年8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随后相续出台了《贵州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省各地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贵州省全面推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为支持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个人公务用车改革补贴个人所得税管理,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扣除标准、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按照规定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中按规定取得公务用车改革补贴的人员。具体如下:
1、单位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3号)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贵州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企业。
2、人员范围:上述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的在职人员中按规定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的人员。
(二)扣除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不超过《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标准内,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2、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的标准和范围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按实际发放金额予以扣除。
(三)申报方式
向个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单位应在发放补贴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应将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将允许扣除的部分填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其他扣除”的“其他”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尚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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