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78884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3-29 18:00: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特制定本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本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有关精神制定,针对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代开资质审批、代开对象、代开内容等涉及纳税人事项进行明确。公告制定是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试点企业为在试点企业平台注册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工作,进一步细化代开专用发票操作,告知试点企业和会员需要周知的事项,明确征纳双方各自职责。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确定试点企业主体的具备条件,只有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主体才能受托代开专用发票工作。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是方便会员使用专用发票的新举措,因此试点企业受托代开专用发票需要逐级报经省局审批同意才能实施。同时,为使试点企业把握上报审批资料,对上报审批资料进行了明确。
(二)确定会员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具备条件,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会员和业务才能委托代开,并非所有会员、所有业务都能委托代开。对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使用、代开专用发票章戳加盖、税率、零代开费用等情况进行明确,制定了违反规定的将取消代开资格规定。同时,为规范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供纳税人参考借鉴,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代开行为。
(三)明确了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专用发票内容、时限,为规范使用代开专用发票,结合我省实际,参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做法,对代开专用发票自定义联次明确了用途。
三、理解的难点
在会员同时符合的条件中,需要会员提供本人(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交通管理部门是按照一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发放,提供挂靠运输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不符合代开条件,试点企业不得为其代开。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是因为会员与其有紧密关联性,鉴于运输业流动性较大的实际,为减轻会员异地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工作量,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中代开条件进行平移,因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委托试点企业代开。
四、其他说明事项
由于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平移,不存在自己为自己代开行为,因此会员为试点企业提供的货运业务不能由试点企业代开,只能到就近的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同时,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是借助试点企业的平台信息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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