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8699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1-19 14:11:3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8年11月19日 14:11:38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 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非印刷制式发票,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调整内容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的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代征人开具的仍为印刷制式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二)非印刷制式与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的区别

非印刷制式与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的式样区别:一是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删除了印刷制式税收票证右上角字轨标记;二是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票号由八位增至十八位。

(三)启用时间

印刷制式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启用非印刷税收票证。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中明确的2种印制制式税收票证式样发生了变化,需停用并启用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而代征人开具的仍为印刷制式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