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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0994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6-01-13 16:02:3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1月13日 16:02:35 浏览量:1122次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满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使用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增值税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减并发票种类,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有哪些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三、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对铁路运输企业发票使用有哪些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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