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56412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8-02 15:18:43 |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相关链接:
一文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漫解税惠|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3%征收率专票,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要追回发票吗?
@中国税务有回应: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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