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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0398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1-06-19 21:33:54
文  号: 财税〔2001〕9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06月19日 21:33:54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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