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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9169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4-05-19 10:23:14
文  号: 国税函〔2004〕60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05月19日 10:23:14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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