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税种分类 » 增值税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5097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0-07-27 17:37:41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0年07月27日 17:37:41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