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税种分类 » 增值税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4440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3-03 15:20:00
文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03月03日 15:20: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相关链接:

动画说税|90秒了解: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动画 | 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别忘了享受优惠!

图解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