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税种分类 » 营业税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1658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5-12-26 17:33:04
文  号: 财税〔2005〕19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 17:33:04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税〔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