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税种分类 » 消费税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3271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9-30 14:46:24
文  号: 财关税〔2016〕4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16年09月30日 14:46:24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