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57099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08-10-22 17:17:02 | |
文 号: | 财税〔2008〕13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37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链接:
图解政策 | 其他个人二手房转让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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