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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5851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0-04-08 11:18:03
文  号: 国税函〔2010〕14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010年04月08日 11:18:03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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