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55851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0-04-08 11:18:03 | |
文 号: | 国税函〔2010〕144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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