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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1557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6-02-27 16:30:20
文  号: 财关税〔2006〕1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02月27日 16:30:2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财关税〔2006〕1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每年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另行通知。对超出基数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基数内进口电力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返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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