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0758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00-01-18 11:35:28 | |
文 号: | 国税函〔2000〕5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0〕57号
注释:
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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