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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59412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4-30 18:50:00
文  号: 黔财非税〔2026〕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的通知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的通知

2026年04月30日 18:50: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黔财非税20263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残联,贵安新区财政局、税务局、残联,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期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不匹配问题,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升保障金征缴服务质效。现就调整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缴期范围

贵州省辖区内所有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新的征缴期。

二、具体征缴期调整

当前,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而现行保障金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征缴期截止时间早于认证截止时间,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完成认证后无法按时申报,为确保按期认证的用人单位能及时完成保障金申报缴纳,经研究,决定将我省保障金的征缴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5月1日至11月30日,实行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解读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税务办税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保障金征缴期调整政策、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保障金申报缴费等流程及注意事项,确保缴费人知晓政策变化、按期认证和申报。

(二)优化征缴服务

贵州省税务局统一在电子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等完成征缴期调整设置,确保调整后的征缴期在征管系统中有效落地。市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我省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征缴期前后的缴费提醒、未按规定申报缴费情况提交和保障金缴纳情况公告等工作。残联部门要及时更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信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认证信息共享。

(三)加强跟踪问效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及时跟踪征缴期调整的实施情况,收集缴费人反馈的问题及建议,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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