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595953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07-09-10 16:23:24 | |
| 文 号: | 财税〔2007〕124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联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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