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铜仁市网络货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者运输经营活动,防范网络货运经营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铜仁市办理税务信息报告,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及商业道德,诚信、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接受和配合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和伪造、变造交易票据,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章 监管平台
第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将企业网络平台接入铜仁市智慧物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称“监管平台”),并保持连接稳定畅通。税务部门依托监管平台开展税务数字化监测管理。
第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生产经营数据,确保相关涉税数据信息及时传递至监管平台。
第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提供运输服务、取得运输服务、撮合运输服务等经营类别分类推送信息数据。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建立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相关涉税数据的风险分析和识别模型。根据监测需求适时优化完善相关监测数据及风控规则,持续迭代升级监管平台,使之符合监管需求。
第三章 信息数据报送和采集
第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及时提供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际承运人、运输工具(车辆)、托运人等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实名认证要求,将会员实名信息通过监管平台传递至贵州省税务局实名办税系统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及税务登记。传递实名信息时,同步传递会员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号码备查。
第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运输的货物应与订单、运单注明的货物、合同注明的货物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结算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均应符合要求,相关的涉税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发票应符合相关规定,开票品目和实际经营品目应保持一致,依法依规开具和保管发票。开具的发票应做到合同内容、资金、货物、票据、轨迹流相一致。
第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其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代会员向网络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按照“先税后票”的要求同步缴纳相应税费。
第十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撮合业务须经省税务局批准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资格,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专用发票,且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法定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相关税费同步征收,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第十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其他业务,按现行规定自行领取发票开具。
第五章 税费申报
第十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撮合业务,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其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对应收入不属于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企业在代开次月进行委托代征申报。企业应按照代开专用发票时代征的税费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专票情况逐份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代开会员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代开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专用发票税额及其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按期如实进行申报缴款。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专人对网络货运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定期出具监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管理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停供或收缴其发票;情节严重的,由税务稽查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并妥善保管备查相关涉税资料,对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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