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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提高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2007年08月06日 18:30:00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筑地税发【2007】255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自市局去年8月下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地税发【2006】239号)以来,我局陆续接到下属各征收单位的反映,在二手房交易中,核实征收与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距较大。为公平税负,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结合贵阳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贵阳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1%调整为2%。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准入许可证、发票或房屋建造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者契税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房屋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我局均按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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