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000716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17 15:35: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税务12366热线热点问答(2024年二季度) |
一、个人所得税(16条)
问题1: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需要保存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问题2.: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问题3:2024年1月1日后,单位发的全年奖还可以单独计税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依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问题4: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6: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7:纳税人如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问题8: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问题9: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4年第1号通告):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 )项目预填服务; 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 邮寄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税务大厦2410室, 联系人: 熊怡, 联系电话: 0851-86979816。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4年第1号通告)
问题10: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问题1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12366平台发布)》
问题12:如何判断考取的证书是否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抵税?
答: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如果在目录范围内则可以扣除。
问题13: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问题14: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1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16: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第二年的支出。该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此扣除。
依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12366平台发布)》
二、增值税(3条)
问题1: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依据:《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一)——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2: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问题3: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问题1: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问题2: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申报时,无需提前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问题4: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今年预缴时怎样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因此,企业自产自销水果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题6: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应取得什么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问题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应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社保费(3条)
问题1: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2024年2号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我省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2024年2号公告)
问题2: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的期限?
答: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2024年2号公告)
问题3:社保费优化调整后,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的渠道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办理职工工资申报、社保费确认申报和费款缴纳等业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2024年2号公告)
系统类
一、信息系统(3条)
问题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哪可以下载安装?
答: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主页右上角的“下载服务”中的“软件工具”点击“下载”操作。(仅支持Windows系统)
依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解答——扣缴端》
问题2: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有位员工数据报错提示上一属期未按6万扣除,要如何处理?
答: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若符合一次性扣除6万政策,可以更正上一属期申报表后,重新点击“税款计算”。若不符合,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选择】-【确认】,将员工“扣除6万减除费用”取消勾选确认后重新点击“税款计算”即可;上一属期按照6万扣除:关闭错误提示,重新点击“税款计算”即可。
依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解答——扣缴端》
问题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答: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