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810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1-02 16:14:5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税务12366热线热点问答(2023年四季度) |
1. 数电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数电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数电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二是数电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数电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2. 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数电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数电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数电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3.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4.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开票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5.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附加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附加内容,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6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7.如需将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开具有何要求?
答:纳税人应当在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次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
8.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在当月发票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但是发票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10.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3年第9号公告)政策解答。
1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3年第9号公告)政策解答。
12. 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数电票信息的查验?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3年第9号公告)政策解答。
13.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叔点评在项目信息维护无法添加 “1%” 税率?
答:项目信息维护模块无该选项,可在开票页面选择 1%税率。
14.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15. 数电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答:不可以。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票冲红。
16.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电票进行红冲后当月的当月发票总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17.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的票种?
答:若原蓝字发票为数电票,则红字发票应当使用数电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则红字发票应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税控设备已注销,可以使用数电票开具红字发票。
18.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19. 因订单激增,导致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20. 数电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试点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发票。
21. 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如何接收数电票?
答: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数电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
22. 纳税人收到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23.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4.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开给非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25.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6. 在两家公司上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两边能同时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27.2024年是否还有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28.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答: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29. 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30.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资料依据:资料简码:05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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